员工发生意外,工伤保险赔付后,企业还需要承担哪些费用发表时间:2023-08-17 09:08来源:西部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工伤保险,通常以五险的形式出现,很多企业缴纳了社保,如果员工真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基金是否可以承担全部费用呢?换句话说,企业还需要再给员工赔偿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为有: 1、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住院护理费 《某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7、三个一次性(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工伤复发期间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9、一次性伤残就业逐年递减支付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声明:此篇为西部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www.wib.com.cn/h-nd-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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