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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协助索赔案例

发表时间:2019-05-22 16:28作者:办公室来源:西部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1、2005年8月28日,经我公司投保的某集团公司一辆满载游客的旅游大巴与一辆拉煤的货车相撞,造成6人死亡28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接到报案后,我公司立即赶赴现场,通过调查了解,此事故损失严重,仅伤者的医疗费用近200万元。为了迅速确定保险责任,保障客户权益,在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之前,我公司现场及时走访了伤员、参与抢救工作的当地村民,掌握了有利于该车无责的证据材料。在我公司的协助下,交警部门最终确定拉煤货车为全责,所有费用均由对方承担,从而避免和减少了客户的损失。

      (启迪):及时有效的收集有利于客户的证据材料,是确定责任的前提和关键,也体现了我公司的专业技术水平。

       2、 2004年某集团公司车辆保险由我公司进行系统统保招标安排,保费为每月月底统一结算。2004年9月13日,该系统一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三人重伤,交管部门判定该车为全责。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积极主动协助客户进行保险索赔事宜。索赔中发现该车2004年9月11日起保,但保费尚未交纳。保险公司以保费未交为由进行拒赔,我公司以系统统保和招标合同中“每月月底统一结算保费的规定”为依据,成功为客户索赔295258元,从而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启迪):通过经纪公司进行系统统保,既可以降低保险费支出,也可以按照保险招标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费交纳相对灵活,充分体现了保险经纪公司系统统保的运作优势。

       3、2005年6月16日,某设计院的车辆与一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院车辆损失约为10万元,交管部门判定农用车为主要责任。按照保险责任,该院的车保险公司只承担损失的30%。但经调查发现肇事的农用车不仅没有保险而且开始躲避该院前来追偿的人员,导致追偿工作难以进行。为了尽快修复受损车辆,我公司根据机动车代位追偿条款,代表客户向承保公司提出了先由承保公司支付农用车应承担事故70%的损失,该院将追偿权利转让给承保公司,由承保公司向肇事方进行索赔。在我公司的协助指导下,在取得大量的证据后,向法院起诉立案。法院立案后承保公司向该院赔付了72976元,该院将追偿权益转让给了保险公司。

       (启迪):保险经纪公司站在被保险人的立场上,娴熟的运用保险条款,在对方有责任且无能力赔付的情况下,通过代位追偿,可以避免或减少客户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4、2004年10月20日,某公司一车辆准备加油时,为躲避突然冲出的行人,误将油门当作刹车,将加油站一台加油机撞毁。接到报案后,我公司立即会同承保公司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现场查勘。经查勘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并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估价,但对损坏的加油机,由于缺乏相应资料难以定损,加油站将车辆予以扣留。为了尽快处理该起事故,我公司向承保公司提出,此事故的主要损失为第三者加油站的加油机,且出险标的车投保险种全面,不存在赔付有差额的问题。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出面全权代表客户与加油站进行交涉。保险公司即派人对毁坏的加油机进行了市场调查,在确定无法修复后,按市场价向加油站给予了赔付。

      (启迪):在此案件中,由于我公司的提议及时正确,由保险公司直接与受损单位洽谈赔付事宜,客户没有直接面对第三者,我公司和客户也没有付出太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使事故得到了迅速处理。所谓“好点子,值千金”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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